2017年10月18日,我市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5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一系列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六个部分,共计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主要是强调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等大型项目、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开发新兴就业领域,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推进,提高对就业形势科学分析和宏观研判的能力。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主要是强调落实好各项行之有效的创业扶持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同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树立一批创业典型。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主要是强调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全面建设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监测管理体系,做好留学归国人员服务,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见习,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兜底帮扶措施。
(四)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主要是强调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两项基本就业援助政策,推动农村就业扶贫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主要是强调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载体建设水平。同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水平,推进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主要是要求各单位(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积极宣传引导,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
三、部分内容的具体解读
(一)创业带动就业方面
1.【原文】 组织开展优秀创业标兵评选工作,每年在创新水平、带动就业等方面遴选优秀创业型人才不超过100人,以市政府的名义授予创业标兵称号进行表彰,同时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
【解读】为充分调动创业者积极性,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树立一批创业典型,每年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创新水平、带动就业等方面进行遴选优秀创业型人才,不超过100人,给予创业标兵称号并予以1万元的奖励。
2.【原文】设立创业活动专项补助资金,对在我市举办、经评选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活动,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解读】每年安排创业活动专项补助资金,引导、支持全市创业活动深入开展。积极鼓励我市各类创业孵化服务平台结合自身实际,汇聚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包括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业活动,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对具备一定特色、达到一定规模、产生一定影响力、形成一定品牌效应的创业活动,经评选认定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3.【原文】积极引进和开展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业品牌活动,给予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不高于50万元的经费补贴。
【解读】积极引进和开展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业品牌活动,对社会主办、能够引起国内外主流媒体关注、宣传沈阳创业环境和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者及投资机构向我市集聚的创业品牌活动,经事前报备、事后评选认定等环节,给予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不高于50万元的经费补贴。
4.【原文】继续落实吸引人才就业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并将学士创业房租补贴调整为学士就业创业房租补贴。
【解读】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我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方面
1.【原文】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进行实践锻炼,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制定《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工作计划》,每年面向社会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解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服务期间,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服务期满后,缴纳养老保险的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2. 【原文】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解读】我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 【原文】在全市建成5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读】凡《报到证》开具到沈阳市,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4. 【原文】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
【解读】毕业于我市辖区内普通高校的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的国家统招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1000元(仅限一次)。
(三)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方面
【原文】农民工返乡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统筹部分、医疗保险按住院统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解读】对于农民工返乡创办小微企业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统筹部分、医疗保险按住院统筹部分给予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